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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山西大学授予的博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 学、工学、管理学 9 个学科门类授予。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证书,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分配。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体现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 造性的成果。
(二)论文应反映作者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 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程序
导师审核  → 所在学科专业审核  → 研究生院审核  → 论文印刷  → 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 公室学位论文四本  → 论文评阅  → 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答辩时间、地点和答辩委员会组 成人员名单并领取答辩所需材料  → 组织答辩  →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  → 上交研究生院学 位办公室答辩材料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  →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 公示  → 学位授   → 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七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一)博士研究生资格审查由研究生院负责。符合答辩资格的博士研究生需要提供如下材
料:

1、导师及研究生所在学科审核意见;
2
、成绩单;

3、开题报告;
4、中期考核表;

5、在校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6
、科研成果原件;

7、学位论文
(二)科研成果要求

在校期间,理工科博士研究生必须在本学科统计源核心期刊发表三篇以上与学位论文相关
的系列学术论文,其中理科至少有一篇属于 SCI 核心期刊影响因子高区论文(一区和二区),或
两篇属于 SCI 核心期刊论文,工科至少有一篇属于 SCI 核心期刊影响因子高区论文,或者一篇
SCI
核心期刊论文和一篇一级学科主学报(EI 收录)的论文。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博士研究生必
须在本学科《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CSSCI)》来源期刊至少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系列学术论文三篇,其中至少有一篇一 A 级,或两篇一 B 级。
   
注:

1、不包括书评、通讯、会议综述等非学术性文章,发表在杂志增刊的论文及国际会议论文。
   
2、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山西大学,研究生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
至少有一篇为研究生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3、校内主办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最多可计一篇。

4SCI 扩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必须提供由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单位出具的被 SCI 收录的检索
证明。

5、期刊级别执行我校科技处、社科处有关期刊认定的规定。
6、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等同于发表一篇 SCI 核心期刊的论文,最多可计一篇。 对不符合以上条件者,不能进行论文答辩。
(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2、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弄虚作假,作弊或剽窃他人成果,影响恶劣者; 3、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三个月送同行专家评阅。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匿名评阅,研究生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遴选 3-5 位评阅专家对博
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评阅专家要求 985 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博士生导师
担任。

第十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包括: (一)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研究方法的可行性;
(三)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水平情况;(四)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五)创新之处;
(六)文献调研情况;
(七)学术道德与论文写作;
(八)不足之处及质询的问题;
(九)论文是否达到博士研究生水平,是否同意答辩,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论文评阅实行一票否决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评阅人。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学校一般在每年的 6 月份和 11 月份集中安排两次学位论文答辩。毕业论文答辩和学位论文答辩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由 5-9 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中必须包括三分之一以上外单位的专家,应聘请本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参加。导师可作为答辩委 员会委员,但不得任主席。
(二)论文评阅人与答辩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重复。

(三)本学科指定一名教师(讲师以上)任答辩秘书,协助主席做好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四)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博士生保密,并密封传递。答辩时,应宣读
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五)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全 体委员经过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方可通过。
(六)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答辩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应就是否同意在半年或一年 内加以修改,并重新答辩一次,作出明确的决议(需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 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四条   答辩注意事项

(一)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答辩前应将答辩时间、地点上报研究生院。答辩
前一天,在研究生公寓、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楼前及答辩地点张贴广告。内容包括:答辩人姓
名、专业、论文题目、指导教师(职称)、答辩委员会成员(工作单位、职称)、答辩时间、地
点等。

(二)答辩中每个单元时间(以半天计)原则上安排不多于 3 名博士研究生进行答辩。
(三)答辩结束后 2 日内,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博士学位申 请书”、“答辩记录”、“表决票”、“评阅书”、学位论文(三本)和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单独打印 一份)、学位论文电子文档等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和秘书;
(二)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个人简历、论文评阅书内容、课程与学分、发表论文情况;(三)博士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一般在 60 分钟;

(四)答辩委员提问,每位委员提问应不少于 5 个问题。 (五)研究生答辩,时间应不少于 30 分钟;
(六)休会;

(七)答辩委员会投票讨论决议并提出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和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八)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九)答辩结束。
第十六条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安排落实,不得由学位申请人作答 辩委员会的组织和接待工作。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