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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
[2009]1 号)和《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 号)文件精神,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的日常管理,明确校 外兼职导师的权利义务,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队伍的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是指接受山西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聘任,承担我 校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专业实践和论文写作指导等培养任务的非山西大学正式在编人员。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施“双导师制”,校外兼职导师作为第二导师,与校内第一导
师共同完成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任务。

第三条   校外兼职导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享有山西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荣誉权; (二)享有授课权和举办讲座的权利;

(三)享有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的权利;
(四)享有参与本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和修改的权利;

(五)享有参加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论文评阅、预答辩、答辩等环节并发表意见的权利; 兼职导师作为学位论文答辩组成员时,享有研究生论文答辩是否通过的投票权;
   
(六)在授课与指导研究生方面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七)其它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校外兼职导师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校外兼职导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管理等 方面的规定;
(二)校外兼职导师应当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全面关心所指导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学术 道德、专业实践水平和身心健康;

(三)校外兼职导师应按培养单位的要求和安排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每一聘期内(3 年) 至少应承担 1 门课程的讲授任务,或每一学年至少举办 2 次专题讲座。
   
(四)校外兼职导师应与校内导师合作,每年至少承担 1 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和培养
工作,但聘期内累计不超过 5 名。

(五)校外兼职导师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创造专业实践条件并 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的开展。
(六)校外兼职导师应积极参与培养单位关于学位授予标准、培养方案、课程体系等方面 的改革创新,提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模和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校外兼职导师队伍的适度规模。并在每年制定新的招生简章时,将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一并列入简章。

第六条   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审批工作于每年 6 月集中进行。具体遴选办法参见《山西
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选聘办法》(山大研字〔20113 号)文件。
  
第七条   研究生院学位办建立校外兼职导师数据库,并于每年 6 月进行核查,对各培养单
位申请延聘的校外兼职导师重新颁发聘书,对聘期已满且未申请延期的校外兼职导师解除聘任
关系。

第八条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是兼职导师的具体管理单位,应对新聘任的兼职导师 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悉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本管理办法,同时 应加强与所聘人员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使校外兼职导师能够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发现校外兼职导师有不适合继续担任导师职务情况的,应及时向研究 生院学位办书面报送有关材料,由研究生院决定注销该人员的兼职导师资格。
   
第十条   多方筹措经费,结合在研究生培养期间所承担的授课工作量和指导工作量向校外
兼职导师发放津贴。

第十一条   所有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严格执行“双导师”制度。各培养单位应在规
定的选定导师环节将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简介同时向学生公布,同时选定、同时上报。
   
第十二条   在职人员全日制攻读教育硕士教育管理领域、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
工程管理、工程硕士项目管理领域的,主要以自行推荐其所在单位符合兼职导师条件的人员担
任校外兼职导师为主,并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该类导师学校不统一发放聘书,履职时间以
该生在校攻读时间为限。没有工作单位的,也可由培养单位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在培养过程中校外兼职导师有调整的,应按照校内导师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
续。

第十四条   校内导师是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第一责任人,应主动了解学生校外兼职导师的基 本情况,加强与校外兼职导师的联系与合作。除首次学生选定导师后负责向校外兼职导师介绍学生基本情况外,校内导师应经常与校外兼职导师联系交流该学生的指导培养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 2014 年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