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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聘 任和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山西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原则
(一)有利于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二)有利于我校的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
(三)有利于提高和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四)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
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师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具有副教授以上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初次申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重
新确认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6 岁,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
   
(三)在本学科领域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的学术造诣,教学、科研成绩突出。
   
(四)近三年来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目前有在研项目,科研经费比较充足,人文
 
社会科学学科 2 万元以上,理科和农科 5 万元以上,工科和医科 10 万元以上。音体美特殊专长
人才可不受经费限制。

(五)学术成果要求
1、申请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近五年来须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执行我校科技处、 社科处有关期刊认定规定)发表过系列学术论文,理工农医学科申请者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 者发表过 3 篇以上系列学术论文,其中一篇 SCI 收录论文(工科 EI)或获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 授权;人文社科学科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须在 CSSCI 收录期刊发表过 3 篇以上系列学术论文, 其中一篇一 B 级论文。
2、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近五年来须在所从事的领域实践性成果突出,有较高水 平的技术革新或专题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对策研究、政策评估、案例分析等,或相关的学术 论文,或具有相关行业的执业资格证书。
(六)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至少能开出一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
(七)身体健康,能进行正常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 导研究生。
(八)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如符合上述条件,也可申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

(一)符合遴选条件的申请人向相关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山
西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一式二份)及相应电子文档,并附上近 5 年最具有代
表性的系列学术论文(2 篇)、著作(1 本)、基金资助证明、奖励证书等材料(一式一份)。

(二)经所在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步审查,提出推荐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办公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三)经研究生院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发文予以公布, 并上报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申请人须在每年 9 月中旬以前提出申请,相关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和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的复审于每年 9 月底 以前完成。
 
第二章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学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学科结构调整的 需要,以及国家当年下达的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由研究生院确定各招生专业当年的硕士研究生招生数额。
第六条   由取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填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申请表》, 根据在研科研经费提出本年度招生申请,培养单位会同研究生院对申请者招生资格进行审查, 通过者在当年招生简章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导师和学生之间的双向选择,招到硕士研究生者填写《研 究生导师指导学生情况登记表》。

第八条   我校导师采取评聘分离的管理制度,取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招到
硕士研究生者为聘任,招不到者为不聘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57 岁为招收最后一届研究生的
年龄界限。作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60 岁。具有二级教授职务,主持在研
国家级项目,可申请延退一个聘期,超过 60 岁的导师延退须主持国家级重点项目,或获得过国
家级奖励。

第九条   严格控制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总数,导师指导在读学术型研究生的数量不超过 10 人。每位导师每年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3 名。
第十条   对科研经费较少,培养质量差的学科和导师,缩减硕士生招生规模,招生指标向 优秀人才集中的优势和特色学科倾斜。
 
第三章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导师应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学 位与研究生教育等方面的各项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导师应为人师表,做到教书育人、科研育人。不仅要指导研究生的科研工作,而且 要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并在严谨治学、学术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对研究生严格要求,配合、协助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导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工作(命题、阅卷及面试等), 参与制定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
   
(四)导师应给研究生提供学位论文所需的工作环境和研究经费,按照学校规定发放科研
津贴和生活补助。

(五)导师应负责指导研究生选课,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承担研究生的教学 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六)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和进行科学研究,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指导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负责修改、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对论文质量作出评价,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七)导师应配合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和筛选工作。对品行不好、身心健康
状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
意见。

(八)导师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鼓励
研究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九)导师应积极主动地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探索研究生培养、管理的新途
径、新方法,不断总结经验和改进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探索有自身特色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为了确保建立一支素质优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团结向上、充满活力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从根本上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定期工作考核、质量评估和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信息数据库,数据库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导师简况;

(二)指导硕士研究生情况;
(三)承担科研项目情况;
(四)论文标志性成果;
(五)主要获奖;

(六)科研经费总额;
以上各项内容按年度统计(上年 9 1 日至当年 8 31 日),每年更新数据报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授予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和培养单位的领导要督促检查硕士研究生培养
计划的落实,做好硕士学位论文中间阶段和最后阶段的质量检查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新聘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岗前培训。所在学科的学
术带头人及其他导师应对其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确保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为推动学科渗透,促进交叉学科发展,学校鼓励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开辟新的
学科研究领域,允许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自己学科专长申请转学科或跨学科担任硕士研究
生导师:(1)申请转到另一学科,成为该学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2)申请同时成为另一学
科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导师跨学科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专业数目一般不超过两个。

 
第五章   退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少硕士生招生任务:
(一)科研项目经费达不到人文社会科学学科 1 万元/生,理科、农科 3 万元/生,工科和医科 8 万元/生;
(二)在读硕士研究生超过规定的最高人数;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
(一)在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存在违纪问题或发生重大失误,造成负 面影响者;

(二)导师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中存在作假、剽窃、抄袭等问题,造成负面影响
者;

(三)培养质量不过关,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中, 有两名以上评委对抽查论文给出不合格评价者;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 (一)因故被解除技术职务者;
(二)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为人师表形象受到影响,无法继续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者;
(三)违背学术道德,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侵犯知识产权,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损 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者;
(四)在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定期工作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五)其他不符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者。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具备资格时尚未毕业的研究生转入同专业其他导师名下 指导。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外单位人员拟申请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和遴选办法与我校人 员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执行并负责解释,同时报山西省人民政府 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