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科建设» 学科建设制度» 山西大学优势和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山西大学优势和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重点学科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的通知》(晋财教[2011]8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学科专项经费,包括山西省高等学校优势重点学科和特色重点 学科两个层次。
第三条   为调动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学校与财政支持经费按照 1:1 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并单独设立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账目,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专项经费施行项目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经费填写山西省重点学科建设专 项资金《支出预算表》。
省财政厅下达经费主要用于本学科实验室和文献信息中心建设、学术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 科学研究工作和技术发明与创新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具体包括:
1、人才培养与学术团队建设:包括学术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及优秀博士研究生国内外进 修等费用,支出比例一般占总经费的 40%

2、基础条件建设:包括仪器、设备购置,图书资料、电子资源采购,实验室改造及信息网 络建设等费用,支出比例理工科一般占总经费的 40%,文科及基础性学科占 20%
   
3、学科基础研究:包括材料费、出版费、调研费、设计费、助研费、科研咨询费等费用,
支出比例理工科一般占总经费的 10%,文科及基础性学科占 20%

4、学术交流:包括资助举办和参加重要的国际、全国性会议、国内外专家来校讲学等费用, 支出比例理工科一般占总经费的 8%;文科及基础性学科占 18%
5、其他支出:学校管理费占 2%
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可不受以上比例限制。
学校配套资金主要用于高水平人才引进,支付项目及标准按照《山西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 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其支出项目及金额由人力资源处核准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后由计划财务处支付。
第五条   经费管理与报销

专项经费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各项目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原则上 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的,必须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根据不同的业务按计划财务处要求填写相应的报销单,提供票据。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要
求,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盖章后,办理报销业务。
   
用专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要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学校管理费用于对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评审、绩效考评等支出。

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按照学校专项经费管理有 关规定,经申请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绩效考核
研究生院负责对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 查,配合上级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后续专项资金支持力度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