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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实验教学工作规程
山大教字[2004] 50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提高山西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实验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学校从事本科实验教学等活动的,适用本规程。
实验教学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借助于实验设备和实验手段,选择适当的方法,将预定的实验对象的某些属性呈现出来,进而揭示实验对象的本质的活动过程。
第三条实验教学的目的是:
1、使学生加深理解理论知识;
2、使学生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
3、培养学生系统、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
5、培养学生的优良工作作风和协作精神。
第四条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理论教学、科研互为依托、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是学校培养各层次人才必不可少的实践环节。
第五条实验教学管理的目的是积极、合理调动人力、物力等教育资源,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和造就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机构
第六条学校实验教学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教务处是实验教学的归口管理机构。各学院在学校归口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实施对实验教学的管理和监控。
第八条学校教务处在分管校长的负责指挥下,组织协调各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由处长全面负责实验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分管处长主持实验教学管理日常工作。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机构,其成员有权利和义务随时随地巡视、调查、研究学校的实验教学活动并向教务处处务会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教务处处务会讨论决定学校实验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报请分管校长、校长、校务会决定。
第九条在学院教学管理机构中,由院长全面负责实验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持实验教学日常工作。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机构,其成员有权利和义务随时随地巡视、调查、研究学院的实验教学活动并向学院院务会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学院院务会讨论决定本学院实验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报请学校教务处决定。
第十条实验教学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学校关于实验教学的方针和政策;
2、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对全校的实验教学计划的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的实施、实验教学效果的评估等进行管理;
3、组织、指导实验教学的教研工作;
4、有关实验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7、会同实验室与设备处组织专家对学校教学设备的购置计划进行论证,对教学设备的购置、验收进行监督,对教学设备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和奖惩;
8、根据教学需要,有效、合理的分配、使用、管理实验教学经费;
9、完成上级交给的相关任务和工作。
第三章   实验教学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建设是学校教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办高水平大学、培养高质量人才的基础性工作,是实现培养目标、办出山大特色、贯彻山大培养模式的基本保证。
第十二条 学生是实验教学的主体。实验教学要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提高学生系统的、综合的分析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形成优良的工作作风和协作精神。
第十三条 整体规划,以学科群为主体,系统的、分层次的、结构合理的从基础实验教学、专业基础实验教学到专业实验教学构建实验教学体系。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的种类有:
1、演示性实验教学;
2、验证性实验教学;
3、综合性实验教学;
4、设计性实验教学;
5、研究性(科研)实验教学;
6、开放性实验教学。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的方式有:
1、示范型(由教师演示);
2、辅导型(由教师辅导,学生完成);
3、独立型(由学生独立完成);
4、虚拟型(网上实验室,由学生通过网上模拟环境完成)。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要注重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操作、基本实验方法、基本数据处理方法的掌握和培养;要注重学生动手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水平以及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做实验,有条件的应增开尽可能多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第十八条 学校任何实验教学活动都应有完善、准确的、适用的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是编写实验指导书的依据,是进行实验教学的依据,是评估、检查教学质量的依据,是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命题的依据。实验教学大纲是依据教学计划要求,以纲要形式列出某实验课程的要求,其内容要求:
1、性质;
2、在某学科课程中的地位;
3、教学目的、任务;
4、内容范围;
5、内容顺序;
6、仪器设备、消耗材料;
7、教学时数分配;
8、作业量及作业要求;
9、测(考)试要求;
10、教学方法、手段;
11、教学参考书、指导书。
实验教学大纲不要与讲课提纲、实验指导书的目录相混淆。
第十九条 实行定期修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度。
第二十条 各学院有按照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施实验教学的义务和权利。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任务必须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中心()与学院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所有实验教学,都应有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需经学院组织专家讨论审定后方可使用,并在实验教学进行前印发给学生。实验指导书应说明本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对不同年级的学生应有所区别,对高年级学生在实验指导书中,可以只说明实验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实验方案的设计、仪器的安排,都由学生自己动手,教师仅起指导作用。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实验单独设课,条件暂不成熟的学院,对实验学时在32学时以上、实验项目之间联系较强的课程,并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师资及设备条件的实验,要单独设立实验课并列入正式教学计划。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要积极制定实验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等)的计划、设计方案,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和研究性实验比例,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和实验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开放和实验室开放。对课程内实验要逐步做到全天候向学生开放,并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以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进行实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
第二十五条 有系统有组织重实效地开展实验教学教研活动,杜绝“只教不研”或“只研不教”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抓好实验教学教材的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水平,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地编写有学校版权的适合我校实验教学水平的实验教材、实验讲义和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教材中,应有一定篇幅的英文材料。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扶持有学校知识产权的实验教学CAI软件的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有关实验教学新思想、新技术、新理论等方面的学术活动。加强与兄弟院校的学术交流。
第二十九条 探讨将成熟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实验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先进的、与学科发展前沿结合紧密的、有特色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第四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十条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学督查、督导体系,对实验教学计划的实施进行监控。
第三十一条建立、制定、完善实验教学效果评估系统和考核办法,对实验教学效果进行监控。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教务处将结合实验教学改革建设的实际,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学校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比。按实验教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对“实验准备”、“实验状态”、“实验改革”、“实验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级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五条 单独设立实验课的实验成绩,可根据每次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定。如若进行期末考试应在期末停课考试之前进行,实验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操作水平、实验结果的正确性和创造能力等,最后评定总成绩时,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一般为7:3
第三十六条 不单独设课的实验课考核内容应包括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动手能力、实验记录、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实验成绩应根据上述情况综合评定。如若实验课不单独进行考核,可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中所占比例,将实验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七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未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缺课达三次及其以上者,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缺课达1/4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八条学生实验成绩考核形式由各学院根据自身情况在教学大纲内给出;各学院应制定适合本学科的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并具体实施、不断改进;学生实验成绩实行学分制管理,具体规定参见《山西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实验教学经费
第三十九条 实验教学经费是实施实验教学活动重要的物质基础;实验教学经费管理是实验教学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是用最少的投资和最少的实验教学资源消耗获取最大的教学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十条 可用于实验教学经费的投入包括:
1、学校的实验教学经费投入;
2、专项经费;
3、横向科研经费;
4、实验室有偿服务的收入;
5、其它投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学年保障以下经费投入:
1、实验教学设备购置费;
2、实验消耗材料购置费;
3、实验室修缮费;
4、新建实验室建设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实验教学经费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划块拨给学校实验教学管理部门掌握分配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实验教学经费分配实行“项目审计、综合定额加专项经费”的预算分配办法。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经费实行“项目审计负责制”分配办法。
实验教学消耗材料经费实行“综合定额”分配办法。
大宗易耗品、低值耐耗品、新增实验项目、实验项目改造、专题实验教学科研、新建实验室建设补助、实验室修缮等实行“专项经费合同制”分配办法。
第四十四条 探索、建立实验教学经费使用效益综合评价体系,更好地、更有效地指导使用实验教学经费。
第七章  实验教学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条 凡与实验教学活动有关的信息统称为实验教学信息。
第四十六条 实验教学信息是实验教学规划决策、组织指挥、监督控制的重要依据,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源。
第四十七条 实验教学信息管理是实验教学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实验教学信息包括:
1、实验教学文件信息;
2、实验教学活动信息;
3、实验室档案信息;
4、实验队伍信息;
5、实验教学资源及利用率信息;
6、实验教学效果信息。
第四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学、实验室信息的采集、统计和管理制度。信息标准采用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标准。
第五十条 依托校园局域网及Internet网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学信息发布、利用、交流制度和体系。
第五十一条 依照《山西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定期整理有关实验教学材料,形成档案并交学校档案馆归档保管。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定期开展实验教学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教学事故、物质损失者,按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长期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和职务评聘,应主要以工作态度、实验理论、实验技能、实验水平、教研成果和工作成绩等为基本依据,对改革实验后节约材料并降低费用,或在实验内容、实验方法等方面有明显改进者,可通过院学术委员会鉴定后报教务处参加教研成果的评比。
第五十四条 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广大教师致力于实验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学校将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评选活动。
第五十五条 实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按山西大学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西大学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