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工作是高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手段,对于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大学毕业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各项考试工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现对以往执行的《山西大学考试管理工作规定》修订如下:
一、考试命题
命题是检验教学水平和学习能力的重要环节,教师应认真负责地做好考试的命题工作,根据以下要求,不断提高命题质量。
1、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同时也应检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2、考试命题分A、B试卷,试题应覆盖面广,难易要有一定的梯度。试题要注明考试课程名称、考试年级、专业、学期、每道试题的分值。
3、开卷考试试题应以检查学生的概括、分析和综合运用知识能力为主要目的,避免抄书或抄笔记的现象。
4、试题书写应规范整洁,须经教学院长审核签字;试题要做出标准答案,制定出评分标准;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要长期保存。
5、相近三年的试题要避免重复,各教学单位的主干课要逐步建立试题库,已经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采用试题库(含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试题库)进行考试,这样既有利于学生全面掌握知识,也有利于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二、试卷印制及保密
1、公共课程的A、B两份试题命题完毕,由公共课教学单位负责人密封签字、签署日期并加盖学院公章,在考试前规定时间交教务处。教务处随机抽取一份试题付印,另一份试题由教务处保管,作为备用试题,在补(缓)考时使用。
2、专业课程的A、B两份试题命题完毕,由教学院长和教学秘书共同密封签字、签署日期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保管。印制试卷时由教学院长从A、B卷中任选一份签字后付印,另一份作为备用试题,在补(缓)考时使用。任何试题未经教学院长签字不予印制。各学院应在专业课程考试开始前将所有考核科目的试题统一印制。试卷印制应填写《山西大学试题密封袋》,并在指定场所印制。
3、所有试题必须由相关单位专人负责、专柜保存,严格履行保密制度。各学院只允许教学院长、命题教师或教学秘书参与试卷保密和印制,其他人不得随意接管或翻阅试题,如发生泄密事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组织补(缓)考需启用备用试题时,公共课程须由教务处分管领导和试题保管人,专业课程须由教学院长和教学秘书共同取出试题,检查试题密封情况,无任何问题方可付印。出现问题应及时向教务处汇报。
三、组织考试
考核形式可以灵活多样,根据课程特点可以采用笔试、口试、综合设计、实验等,有些课程可以采用小论文的方式进行。各单位要根据考风考纪评估指标对考试工作按以下要求认真组织、精心安排:
1、各学院领导具体组织本单位的期末考试工作。
2、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安排考试日程并及时报教务处。
3、必须有部分课程进行开卷考试。
4、考试期间,学院领导、教学指导组和相关人员应到考场巡视或监考。必须加强巡考力度,严格进行考试管理,每个小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大考场至少配备三名监考人员,各考场必须保持安静、整洁。
5、主考教师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提示学生答题的正确与错误,要确保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6、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20分钟到达考场。对考生应随机排座,学生的前后距离应间隔一排座位,左右距离应间隔两个座位;开考前应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及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纸张、电子词典、计算器(经任课教师允许使用的除外)、通讯设备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认真检查学生证件。
7、考试试卷应准时发放。监考人员应在考场的前后分别站立,认真维持考场秩序,确保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必须及时、严肃地处理违纪和作弊事件。监考人员不能在考场聊天、看书报等,也不得私自离开考场,凡违反者以教学事故论。监考人员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未能及时制止或协助学生实施作弊,学校将给予该监考人员通报批评直至处分。
8、考试结束后立即清点、密封试卷,如实填写考场报告单。试卷由教学秘书保管。
四、考试纪律
1、因病需及时治疗者和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除外,其他学生必须参加期末考核,不得缓考。如确需缓考,应由本人出具书面申请,校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对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登记处理。
2、在校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参加考试,结业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迟到15分钟以上不得参加闭卷考试且按旷考处理,学生在闭卷考试开始后1小时内不准交卷,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学生不能提前离开考场,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卷。国家统一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3、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讲义、笔记、草稿纸、电子词典、计算器(经任课教师允许使用的除外)、通讯设备等进入考场,开卷考试应由主考教师决定携带何种工具书及参考资料。闭卷或开卷考试都要遵守考核纪律,不得交头接耳、传递抄袭。
4、考生对试卷印刷等原因造成的疑问应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
5、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4)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严重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6、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
(1)在闭卷考试开始后,考生仍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经任课教师允许使用的计算器除外)参加考试;
(2)在闭卷考试开始后,考生仍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3)请他人替考、替他人参加考试或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
(4)不论在考场内外,以任何形式抄袭、传递、收发或者协同他们抄袭、传递、收发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6)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情节严重且不及时改正。
7、对学生违纪和作弊事件按以下要求处理:
(1)立即让其停止答卷,责令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材料;由主考、监考教师当场在答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将情节记入该考场的《考场情况记录单》和《山西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分报告单》,由学院领导签注处理意见;
(2)学生所在学院于事件发生当天将有关材料及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会同学工部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向全校进行通报;
(4)对于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请他人替考、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组织团伙作弊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校外人员代替本校学生考试的,一经发现,通报其所在单位;
(5)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其相应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
8、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的学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安排其作弊课程的补考,否则成绩无效;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结业离校。
五、缓考与补考
1、学生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教学院长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连续申请缓考。对缓考学生不能在试题难度、考试纪律、评卷等方面降低标准。学生务必在申请缓考后一年内,进行缓考课程的考核,否则以旷考处理。
缓考课程的考核应随低年级相应课程的考核或学校统一组织的补、缓考进行。
2、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均以旷考处理,记零分,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注明“旷考”。旷考学生应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安排补考。
3、学生参加补考或缓考考试,须按以下规定进行:
(1)期末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已办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在下学期第一周组织的学期初补(缓)考或参加在相应学期组织的学期末补(缓)考。参加补(缓)考的学生须通过教务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否则不得参加考试。公共课程的补(缓)考由教务处安排,专业课程补(缓)考由各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安排;
(2)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若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动不再开设,在毕业学期由各学院报教务处批准后安排该门课程的补考;
(3)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尽早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凡因学生本人不积极参加课程补考而导致积累较多不合格课程,在毕业学期进行补考时,必修课程不能多于三门;
(4)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或毕业前最后一学期所修的必修课程经考核得不到规定学分者,在离校前可再安排一次答辩或补考。
4、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参加相应课程的正常考核,必须随低年级重新修读并参加考核:
(1)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该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缺交作业超过该课程该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
(3)有实验课,没有完成规定实验者。
5、学生所修课程经补考及格,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但其质量绩点为1。
6、各学院应及时通知并督促有关学生参加补考或缓考课程的考核。
7、学生结业离校后应积极主动与学院和教务处联系课程补考事宜,在规定时间报名并携身份证返校补考。
六、成绩评定
1、成绩总评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按适当比例根据平时作业、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等,综合评定一门课程的总成绩。成绩总评中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应为70%-80%。
2、考试结束后应在指定的评卷场所及时进行集体评卷,教师评卷要规范并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卷首分和题首分应书写规范,各题应标明所得分而不标记扣除分(正确处标记分值,错误处标记横线)。评卷过程中要保持卷面整洁。教师改动卷面成绩后必须签名,评卷工作应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
3、正常考试情况,一般应有一定的不及格率。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4、主考教师应认真、客观地填写《山西大学试卷分析报告》,并由学院长期保存。
七、成绩登记和上报
1、任课教师或评卷小组在评卷结束后方可拆封试卷。
2、成绩单分以下五种:《山西大学单科成绩单-1》、《山西大学单科成绩单-2》、《山西大学选修课成绩单》、《山西大学公选课成绩单》、《山西大学补、缓考成绩单》,成绩单全部使用A4纸,所有成绩单要长期保存。
3、正常考试成绩登记在《山西大学单科成绩单-1》上,学院选修课和跨专业选修课成绩登记在《山西大学选修课成绩单》上,公选课成绩登记在《山西大学公选课成绩单》上,所有补考、缓考的成绩,必须单独填写《山西大学补、缓考成绩单》一式两份。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对于违纪或作弊者记零分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在未参加考试者成绩栏内划斜杠。
4、成绩单应整洁、少涂改、登记规范,成绩改动后必须签名。成绩登记后应将成绩单和考卷及时交学院教学秘书保管,教学秘书应对未参加考试的学生在成绩单上注明“缓考”、“旷考”或“已修”。
5、各学院根据《山西大学单科成绩单-1》、《山西大学选修课成绩单》和《山西大学补、缓考成绩单》,将专业课成绩和补考成绩及时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然后下载打印《山西大学单科成绩单-2》,经任课教师、录入人员、教学秘书签名后将《山西大学单科成绩单-1》、《山西大学单科成绩单-2》、《山西大学补、缓考成绩单》、《缺考学生登记表》连同一套试题报送教务处。公共课教学单位对于公共课成绩应填写《山西大学单科成绩单-1》和《山西大学补、缓考成绩单》一式两份,连同一套试题报送教务处。公共课成绩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后,打印《山西大学单科成绩单-2》,经任课教师、录入人员、教学秘书签名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山西大学公选课成绩单》,将公选课成绩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6、所有课程成绩上报在考试后一周内全部结束。
八、成绩公布与复查
1、学生成绩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公布,不及格的课程成绩要书面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2、每学期考核结束两周后,学生可在校园网上查询个人成绩,如对成绩评定有疑问,应在考核结束后第一个长学期的第五周前向学院提交复查申请,经教学院长同意后,统一复查成绩。
3、学院或公共课教学单位的教学院长于第五周组织复查试卷成绩。确需更改的,学院应填写《成绩修改审核表》,经任课教师签名、教学秘书加盖个人名章、教学院长签字确认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处理、备案。教务处在第六周进行网上成绩修改。评卷教师或任课教师不负责直接接待学生查卷。
4、成绩复查只对当次考试进行,每学期只进行一次,过时不再受理。
5、公共课教学单位第六周将公共课试卷装订整齐,返还各学院保存。
6、试卷在学生毕业后继续保存一年方可销毁。
九、考试评价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务处要巡视检查各学院的考试工作,对各学院的考风考纪和命题质量、评卷规范、试题保存管理等工作进行评价。
十、本规定从修订之日开始执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一、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 西 大 学
二○一二年八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