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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选聘办法
山大研字〔20113 
 
为适应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结构不断调整和优化的形势要求,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以建设“双师型”导师队伍为目标,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的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研究生导师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原则
(一)   专业学位兼职导师,应按照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工作的需要确定规模,本着有利于改善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层次结构、有利于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为目的进行遴选。
(二)   遴选和聘任专业学位兼职导师必须坚持思想与业务全面考察,特别突出对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
(三)   专业学位兼职导师实行聘任制,每一聘期为三年,可连选连聘。
(四)   坚持标准,优化结构,公开公正,择优选聘。
二、遴选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明确所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为人师表,能够履行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的职责。
(二)   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一般在本行业领域具有10年以上实践、研究或管理经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或正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2.具有高级专业资质,且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突出工作业绩的人员;
3.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并经行业协会或其它相关单位推荐的人员。
(三)   能够协调、沟通其所在单位与我校相关学科开展长期的、实质性的教学、科研或实践层面的合作。
(四)   能根据各培养单位的教学和实践安排,认真完成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培养、实践指导、项目研究和论文答辩等环节工作,同时能够积极参与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建言献策,推动学校专业学位的发展。
三、遴选程序
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遴选工作一般每年集中进行两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   专业学位兼职导师的遴选,由各教育中心负责初选、联络和申报材料的准备,由各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批。
(二)   拟聘为我校专业学位兼职导师的人员,应填写《山西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兼职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并应附其学历、职务、职称、科研成果及奖励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   各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专门会议,根据遴选条件和本专业学位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对申请人的学术及实践水平进行全面审查,并进行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四)   各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兼职导师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研究生学院专业学位办公室审查并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结束后,由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
四、聘任程序
(一)   专业学位兼职导师审批通过后,由学校统一制作校外兼职导师聘书,交由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代表学校向受聘人员颁发。
(二)   聘期结束后拟继续聘任的,应于聘期结束前两个月,由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向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提出延聘申请,并向受聘人员重新颁发聘书。否则,聘期结束后,受聘人员兼职导师资格自动解除。
(三)   非经正式程序,各教育中心不得随意聘请校外人员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
 
                    山 西 大 学
一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