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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解答

     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帮助众多贫困家庭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使其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使每位贷款学生了解贷款有关事项,确保我校贷款工作稳定有序地进行,不使一个学生因贫困而辍学,现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关内容通告如下,望每位贷款学生认真学习,严格遵守,顺利贷款。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和作用
  1、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使经济较困难优秀青年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心。
  2、是国家为了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3、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缓解高校资助经费不足的矛盾。
  4、帮助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观念,鞭策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有力地推动高等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改革。
    5、为公民获得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提供社会保障机制。

    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1、贷款对象和范围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列入我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学生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2、贴息方式
     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全部利息由学校和政府补贴、毕业后全部自负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3、还贷年限
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到2年内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还清。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继续按在校生享受贴息政策。 
     4、还贷方式
    借款学生可以选择还本付息的方式,允许其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5、贷款额度:
   学生贷款人数根据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确定;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操作程序
   (一)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
   1、学生在校期间实行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的办法,学校可以分批次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2、在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内,学校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学生的贷款申请。
   3、借款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如实交以下材料;
   (1)安徽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教育局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4、《安徽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按统一格式印制,并随新生录取通知书发放。在校大学生直接向学校申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
   1、学校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在校内公示5天,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2、资格审查工作无误后,学校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安徽省高校20XX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附件2)和申请材料。
   3、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学生贷款申请的最终审查,并编制《20XX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送交学校,同时抄送省学生贷管理中心和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1、学校在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批准借款学生花名册后,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并由学校经办部门签章后,提交经办银行。
   2、经办银行收到学校提交的经借款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已签署的借款合同二份送达学校。学校管理机构接到借款合同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一份发给借款学生本人妥善保管。
   3、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签字后或新学年开学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学年将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于每月5日前(法定公休日除外)将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学生在经办银行开立的个人帐户内,但每个年度的2月和8月不发放生活费贷款。
   4、贷款审批发放后,学校可以在第二年发放贷款前,对不符和借款条件的学生进行调整,书面通知经办银行减贷或停贷,同时通知学生本人.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
   1、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学校和经办银行均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学校还建立借款学生的信用档案。
   2、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3、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4、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可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经办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并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5、经办银行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学生还款情况以电子数据方式反馈给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省贷款管理中心及时将还贷信息输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与利息
   1、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2、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后全额负担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学校应及时将借款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等信息书面通知经办银行,并抄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3、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学校举办者应继续给予攻读学位期间的贴息。
   4、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批准入伍的,学校及时通知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停贷手续,经办银行自借款学生入伍之日起停发贷款。该借款学生已发生的借款,由学校举办者按其同届借款学生的贴息时间继续为其贴息;其计息还款时间按其同届借款学生的时间标准执行。退役复学的借款学生可以重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其入伍前的借款,由学校举办者继续按在校生予以贴息。
   5、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六)国家助学贷款的合同变更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学校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4、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八、强化学生还款约束机制的建设
经办银行、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1、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及时为借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限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提供给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2、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对贷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对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实施通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及时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各高校要注意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各普通高校应积极主动地配合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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