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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学生考勤及请假制度
 
第三十一条  根据学校有关要求,特制定学生考勤及请假制度如下:
1、每学期开学时,各年级学生均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由本人持学生证到院党总支办公室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从规定到校之日算起,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学生上课、教学参观、实验、见习、实习、政治学习、劳动、军训及形势教育课等教学活动都必须进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超过请假时间而未续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于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四学时记。学生请假和在校旷课按实际授课实数记,离校旷课每天按六学时记。学生在节假日不得提前离校和推迟返校。因故需要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轮。双休日外出或市内学生回家,应在星期天十九点前归校,并参加晚点名。
3学生请假,需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请假,须有医生证明;因事请假,须交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按旷课论。凡采用欺骗手段获准请假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2)请假三日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日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或教学副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的,由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凡在考试期间请假,必须由教学副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否则以旷考论。
3)请假批准后,发给准假单,学生凭准假单报告班主任和班长,记入考勤登记表;请假期满,必须到办公室或找准假人及时销假,否则超过日期以旷课论。
4)学生非因特殊情况不得请人代办请假、续假和事后补假手续。续、补假均须交验证明,返校后补办手续。
5)对于校院规定的集体活动,包括学术报告会、运动会、各种体育比赛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论。
6)学生一门课程一学期病假和事假累计达该门课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本学期本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重修。
4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每班建立点名册,除上课任课教师和班干部共同考勤外,平时班干部负责考勤,按迟到、早退、旷课及时检查登记,并于每星期一上午持考勤册向班主任汇报。院团学联成员轮流值日,及时检查并张榜公布,进行监督。班主任要在每月第一个星期二下午向院教学副院长汇报各班学生考勤情况,班主任或院领导要根据考勤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如表扬、批评直至处分);对旷课者要统计准确,由教务员进行登记。每个学生的出勤情况要在学年鉴定表中如实填写,并归入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