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制度如下:
1、对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行政处分,分为以下几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2、酗酒后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应予以处分。
3、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加重一级处分。
4、一人有两次以上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加重一级处分。
5、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6、校内各类学生组织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
7、违反法纪、校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免予处分:
1)情节轻微并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者。
2)主动承认错误,并检举揭发他人者。
3)由于他人的诱骗和胁迫所为,但事后能主动向组织揭发、交代、承认错误者。
8、违反法纪、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1)后果严重,认错态度不好的。
2)胁迫、诱骗他人或唆使不满十八岁的人违犯法纪、校纪的。
3)对证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4)屡教不改的。
9、对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违犯法纪、校纪的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的处分。
10、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较好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在此期间经教育无效或再次发生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1、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2)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3)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4)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5)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6)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7)泄漏国家秘密。
12、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13、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先动手打人的,无论有无道理,也无论后果如何,均从重处理。
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14、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5、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6、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盗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2)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5)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7、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损坏价值500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可比照上述情节加重处罚。
18、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9、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0、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就业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收看淫秽书刊、杂志、录相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1、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2、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舞场、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酗酒闹事,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3、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旷一天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不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60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批准不参加教学实习、社会调查、政治学习、劳动、军训等集体活动的,每天以旷课4学时计算。)
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按无故旷课加重一级处理。
25、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闭卷考试考试开始后,发现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小抄等带进考场或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及其他地方;在课桌上或其他地方抄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经提醒不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2)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小抄;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发现学生有其他作弊行为,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5)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26、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的;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
2)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
27、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上述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28、受行政处分者还应附加下列处罚:
1)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受处分后一学期内不得评先进个人和各类奖学金;
2)受记过处分者,受处分后一年内不得评先进个人和各类奖学金,不得享受特困补助和校内无息贷款;
3)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评先进个人和各类奖学金,不得享受特困补助和校内无息贷款;
4)凡学生党、团员受处分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5)凡受处分者一律不得再担任学生干部。
29、学生违反法纪、校纪后,由所属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跨学院的或有其他原因的学生处分,由主要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
30、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处分由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呈报主管校长审批决定。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由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呈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教育厅审批。
凡受过校纪处分的学生,如确有悔改行为、立功表现或有突出的先进事迹,无再次违反法纪校纪者,毕业前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班级讨论通过,年级主任、学院加注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作出相关鉴定,并经主管校长审核认定。此鉴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31、学生处分下达后,由辅导员通知受处分学生和学生家长。
32、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