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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 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全国普 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 [2006]14  )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 号)文件精神,特制订《山西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 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 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 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三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校内推荐单位和接收单位均应制订科学、 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四条   进行推荐和接收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 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五条   提倡优势互补、加强交流,鼓励推免生在招生单位间及不同学科间的交流。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
 
责本校推免工作。推荐工作事务由教务处负责,校内接收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各有关单位应成立由有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免工作小组,负责制订推荐、接收工作细则并具体实施 本单位推荐、接收工作。

 
第二章   推荐
 
第七条   推免名额分配:
(一)推免名额按照攻读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型推免名额和专业学位推免名额。学术型名额 可用于推荐攻读学术学位研究生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名额仅限用于推荐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推免名额按照接收单位分为向校内推荐(简称内推)的名额和向校外推荐(简称外推)的
名额。各单位内推人数和外推人数之和不得超出学校下达的推免名额。
   
(二)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推免名额,结合各学院本科生人数及硕士招生专业等情况进行
名额分配。物理基地班推免比例不少于专业人数的  50%,初民实验班推免比例不少于专业人数
30%

(三)各学院的推免名额,原则上应根据学生人数相对均衡地分配在各本科专业(特殊情 况除外)
第八条   截至学校规定时间后,被确定的推免生如果无招生单位接收或本人放弃,则该推 免生资格作废,名额不得转让。
第九条   学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对口升学、独立学院 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 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 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1、所有必修课均取得学分。按专业根据全部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对学生进行排名,从排名 50%的学生中择优推荐。初民实验班单独排名,从排名前 80%的学生中择优推荐。物理基地班 不受以上排名限制。
2、达到学校规定的外语水平。
3、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和“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 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获省级一等奖及其以上的学生,可优先推荐。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 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第十条   推荐工作须完成以下程序:
(一)学校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制订年度推荐工作实施办法,于推荐工作启动前向 校内各学院公布。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本学院提交申请,填写《山西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 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山西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表》; 2、本科成绩单;
3、国家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4、跟学术相关的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各 1 份。
(三)学院按照规定,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四)学院将审定的名单在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对有异议的学生,学院要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的资格。
第十一条   外推学生如联系不到接收单位,在符合我校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转为校内接 收,但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复试且成绩合格;如因不符合上述要求,无法转为校内接收的,该生推免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   校外接收单位原则上应是教育部直属的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院校、中科院 和社科院的院所。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推免生在不同学院、不同学科间的交流。各学院要充分尊重学生意愿, 不得限制本学院推免生到其他单位就读。
法律硕士(非法学)从非法学专业中选拔,法学双学位学生优先。
第十四条   农村教育硕士推荐事宜另文规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支教团专项推免事宜由相关部门负责制订推荐选拔办法,由各招生单位 组织复试。
 
第三章   接收
 

第十六条   招生单位拟接收推免生数量应向社会公布,各招生专业必须留出一定名额用于
招收统考学生。学术型推免生接收人数应尽可能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招收博士生的专业倾
斜。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各招生单位接收校外推免生,各招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外 校学生的申请。
第十八条   招生单位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生单位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预计人数。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报考的招生单位提交有关材料(详见第十 条)。
   
(三)招生单位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复试名单应依据
全部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来确定。不同本科专业学生申请同一硕士专业时应按其所在本科
专业相对排名位置(专业排名/专业人数)先后予以确定。名单确定后须向学生公布。
(四)招生单位应根据《山西大学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试办法》制订对推免生申请者的 复试办法,规范程序和复试内容。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公示 10 天以上。并组织拟录取学生填写《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登记表》。

第十九条   接收单位将拟录取的推免生所有申请材料、《推免生分专业复试情况汇总表》、
《拟录取推免生名单汇总表》、《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登记表》、《外推学生
情况汇总表》、笔试试卷、面试封面、接收复试细则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研究生院招生办
公室。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推免生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审定后的拟录取推免生名单报送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凭校验码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 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已确定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全国 统招考试。
第二十三条   超过学校规定时限接收推免生的无效。没有《推免生登记表》的申请者不得 受理其申请。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
第二十四条   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章   奖励
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校内外推免生,在享受基本奖助学金的同时,可以享受推免生 专项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专项奖学金的奖励范围为当年被我校录取的校内外本科专业成绩排名前 10% 的推免生和 985 高校的推免生。
第二十七条   专项奖学金在入学后由学校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八条   享受推免生专项奖学金中途退学的学生,以及在申请推免生的过程中有弄虚 作假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须将奖学金全额退还学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推荐名单、复试名单、拟录取 名单以及外推名单须在学院网站和公告栏内公示。没有进行公示的名单学校不予批准。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三十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招收推免生名额、录 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单位推免生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 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未按本办法实施的,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推
免生名额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停止该单位进行推免生工作的处理,并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违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此前学校印发的有关推荐和招收免试攻读硕士学 位研究生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山西大学接收校内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表 2、山西大学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试办法 3、山西大学推免生分专业复试情况汇总表 4、山西大学外推学生情况汇总5、山西大学拟录取推免生名单汇总表
6、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