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是指接受山西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聘任,承担我 校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专业实践和论文写作指导等培养任务的非山西大学正式在编人员。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施“双导师制”,校外兼职导师作为第二导师,与校内第一导
师共同完成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任务。
(三)享有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的权利;
(四)享有参与本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和修改的权利;
(五)享有参加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论文评阅、预答辩、答辩等环节并发表意见的权利; 兼职导师作为学位论文答辩组成员时,享有研究生论文答辩是否通过的投票权;
(六)在授课与指导研究生方面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校外兼职导师应按培养单位的要求和安排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每一聘期内(3 年) 至少应承担 1 门课程的讲授任务,或每一学年至少举办 2 次专题讲座。
(四)校外兼职导师应与校内导师合作,每年至少承担 1 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和培养
工作,但聘期内累计不超过 5 名。
第六条 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审批工作于每年 6 月集中进行。具体遴选办法参见《山西
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选聘办法》(山大研字〔2011〕3 号)文件。
第七条 研究生院学位办建立校外兼职导师数据库,并于每年 6 月进行核查,对各培养单
位申请延聘的校外兼职导师重新颁发聘书,对聘期已满且未申请延期的校外兼职导师解除聘任
关系。
第十一条 所有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严格执行“双导师”制度。各培养单位应在规
定的选定导师环节将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简介同时向学生公布,同时选定、同时上报。
第十二条 在职人员全日制攻读教育硕士教育管理领域、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
工程管理、工程硕士项目管理领域的,主要以自行推荐其所在单位符合兼职导师条件的人员担
任校外兼职导师为主,并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该类导师学校不统一发放聘书,履职时间以
该生在校攻读时间为限。没有工作单位的,也可由培养单位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在培养过程中校外兼职导师有调整的,应按照校内导师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