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6-10 00:00:00 jky 阅读次数:
山大研字〔201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增强和提高研究生服务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意识和能力,规范和促进研究生专业实践的有序展开,确保专业实践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2000]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教研[2009]1号)和《山西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践要求
第二条 专业实践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必修环节。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参与专业实践以获取必修学分。专业实践不合格者或未修满规定学分者不得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实践,特指除实践性课程之外的实习性实践活动。专业实践应有明确的项目,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实践内容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国家制定的培养要求制定,可以是科研实践、工程实践、艺术创作、顶岗实习等。
第四条 参加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实践单位的有关规定,维护山西大学形象,不得以参加专业实践的名义从事与实践内容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专业实践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一)参加国家级研究生创新中心实践项目,学生每人每月获3个学分;
(二)参加省级研究生创新中心实践项目,学生每人每月获2个学分;
(三)参加校级研究生创新中心实践项目,学生每人每月获1.5个学分;
(四)参加各培养单位所设实践基地项目或参与导师课题项目以及其它形式的专业实践,学生每人每月获1个学分。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参与的导师研究课题应为横向课题。
第六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至少要获得4个实践学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需获得的实践学分数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没有明确规定的,至少要获得6个实践学分。
第七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一般在入学后第五个学期进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一般在入学后第三个学期进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山西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校创新中心”)负责对全校研究生专业实践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同时负责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所列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各培养单位负责对上述项目的组织、申报和过程管理,以及对本单位专业实践基地项目及所属导师项目实行全程管理、服务和质量监控。研究生的校内导师为研究生开展各类专业实践的第一责任人,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还应确定校外导师并对其实践环节进行指导。
第九条 专业实践应以具体的项目为依托,本着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灵活安排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校创新中心负责的项目:由创新中心根据项目委托单位的任务要求,在其网站上发布项目信息并提出相关要求。项目申请人下载并填报《山西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申请书》,由创新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审批并在创新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立项目批准号并备案,项目批准后即进入前期研究阶段;至研究中期时需填写《山西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进展报告书》;项目结束后应填写《山西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结题报告书》。
(二)培养单位实践基地项目: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加强与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积极推进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并将相关合作协议向创新中心报备。其所属项目由培养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在实践结束后,学生应填写《山西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备案表(基地项目用表)》。
(三)导师课题项目:学生参与导师主持课题项目的,导师应认真指导和督促学生开展实质性的调查、研究和开发等工作,并给予客观评价。实践结束后,学生应填写《山西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备案表(导师项目用表)》。
(四)其它项目:以上三类情况之外的专业实践,学生应填写《山西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备案表(其它项目用表)》,由实践单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至培养单位。参加此类实践项目的学生应不超过本年级研究生总数的10%。
上述(二)、(三)、(四)项学生所填写的《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培养单位,一份报创新中心备案。其项目编号编码顺序为:年度4位+学位类型1位(1为学术型研究生,2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项目类型1位(1为基地项目,2为导师课题项目,3为其它项目)+流水号3位(从001开始)。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十条 专业实践结束后,参加创新中心项目的研究生,由创新中心根据项目评审验收意见给出专业实践得分并转各培养单位;参加培养单位实践基地项目、导师课题项目以及其它形式专业实践的研究生,由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出专业实践得分,并填写《山西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得分汇总表》,随《备案表》统一上报创新中心。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
(一)能按相关要求完成专业实践,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或给实践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并在实践过程中表现突出者,考核结果为优秀,优秀比例为参与考核人数的10%。优秀者获专业实践学分,学校授予“山西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能按相关要求完成专业实践者,考核结果为合格,取得专业实践学分。
(三)出现以下情况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未达到规定的专业实践时限;
2.未完成规定的专业实践任务;
3.项目未结题或者未提交《山西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备案表》;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山西大学各项规章制度、培养单位或实践单位的相关规定。
不合格者不获专业实践学分,也不能用其它学分相抵,必须补修至合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山 西 大 学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